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设备维修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设备维修流程、防范管理漏洞,同时兼顾效率与便捷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管辖范围内,各类办公计算机、网络通信设备、教学信息化终端设备(含智慧教室中控、音视频采集/播放设备、教学互动终端等)、电子标准化考场设备、服务器与存储设备、机房精密空调及其他配套辅助设备的维修、维护。
第三条 维修工作遵循“分类管理、流程从简、紧急优先、谁使用谁负责验收”的原则。确保流程独立、责任分离。
第二章 维修分类及启动方式
第四条 维修分为“常规维修”与“紧急维修”两类:
(一)常规维修:不影响安全生产、可延后2个工作日以上处理的故障;其中,预估维修金额 1001-4999元的常规维修,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审批流程。
(二)紧急维修:指已经直接影响核心业务系统连续运行、安全生产,需要立即介入处理的故障。
第五条 启动方式
(一)常规维修:
1、预估维修金额≤1000元的,维修申请科室向中心分管副主任口头汇报并获同意后自行采购,按“自修”方式完成维修,或委托中心内部技术人员实施更换。维修完成后按照学校财务报销规定直接报销。
2、预估金额在1001元-4999元的维修,填写《设备维修申请表》(附件1),报分管副主任审批。
3、预估维修金额≥5000元的,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。
(二)紧急维修:可先用微信、短信等即时方式报科室负责人及中心主任,征得同意后先行维修,须在故障处理完成后补办审批手续。
第三章 维修实施路径
第六条 科室应优先判断能否自行更换配件:
(一)可自行更换的,按规定自行购买配件并在《设备维修申请表》“维修方式”栏勾选“自修”。
(二)无法自行解决的,在“维修方式”栏勾选“第三方维修”,并从中心维修服务供应商库中优选合适的服务商提供维修服务;
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,须报中心办公会审批:
(一)单次维修费用预估金额达到或超过5000元。
(二)对于已达到中心办公会审议标准(预估金额≥5000元),时间要求较紧迫的维修事项,可按照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紧急维修程序操作。
第四章 验收与闭环
第八条 维修完成后,由设备使用人进行测试验收。
(一)自修:由设备使用人独立完成验收,并在《设备维修验收单》(附件2)上签字确认。
(二)第三方维修:由综合科组织协调,设备使用人和中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,并在《设备维修验收单》上签字确认。
第九条 验收合格后,将《设备维修申请表》《设备维修验收单》及发票复印件等材料提交至中心综合科存档,并按照学校财务报销规定完成维修费用报销。
第五章 资料留存
第十条 所有材料由综合科负责归档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
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设备维修申请表与验收单.docx